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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政府发布最新外国投资审批政策

发布日期:2015-07-31 浏览次数:1047次
 

    2015年6月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发布了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批政策,希望中国投资者关注。另外,随着中澳自贸协定正式生效,相关中国投资者赴澳投资政策还将作相关调整。具体政策官方翻译文件如下:
 
我们的政策措施
 
       澳大利亚政府欢迎外国投资。外国投资帮助建设了澳大利亚的经济,而且会通过支持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来继续改善澳大利亚人的民生。
 
       外国投资带来许多益处,包括:支持现有就业并创造新的就业岗位;鼓励创新;引进新技术和技能;带来接触进入海外市场的机会,以及提升我们各行各业的竞争力。
 
      政府基于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以国家利益为准则,审查外国投资提议。相对于机械呆板的法规而言,我们更喜欢这种灵活的方式。禁止一大类别投资的呆板法律在许多情况下也会阻止有价值的投资。采用基于个别案例情况的政策措施则能在最大程度地引进外资的同时,保护澳大利亚的利益。我们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将携手投资申请者确保国家利益得到保护。然而,如果最终认定某个提议与国家利益背道而驰,财政部长将不会批准该提议。
 
      政府也认同社区对于某些澳大利亚资产的外国所有权的担忧。审查体系让政府可以在评估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时考虑这些担忧。
 
      国家利益测试还承认澳大利亚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在这种体系中,公司对股东负责,投资和销售决定由市场力量推动,而非外部策略或非商业考虑因素。
 
外国投资政策与法规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以下简称《收购与接管法》)为我们的审查体制提供了法律框架。《收购与接管法》让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审查投资提议以决定其是否违背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
 
      财政部长可以阻止违反国家利益的提议或就提议的执行方式提出条件,以确保不违反国家利益。作出此类决定时,财政部长可以听取FIRB的建议。
 
      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以下简称为《投资政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指引,协助他们了解政府实施《收购与接管法》的方式。《投资政策》也识别出需要呈报政府以获得事先审批的投资类别,即使《收购与接管法》看似不适用。
 
      政府期望所有投资者(外国和本国的)遵守澳大利亚的法律并始终维持高标准的行为准则。
 
哪些人需要申请?
 
1、外国政府投资者
 
      所有外国政府投资者在澳大利亚直接投资之前,均必须呈报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无论投资的价值是多少。
 
      外国政府投资者在开设新公司或者收购土地权益(包括农村土地的权益),以及勘探、生产或矿权的任何权益之前,也必须呈报并获得事先批准。这与政府的一贯做法相一致。
 
      这些要求的唯一例外情况是外国政府投资者获取土地用以满足外交或领事需求。《收购与接管法》中适用于私人投资者的其他例外情况不适用于外国政府投资者。
 
     外国政府投资者如对投资是否需呈报有任何疑问,就应当提出申请。
 
     关于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更多指引,请参阅外国政府投资者部分。
 
2、私人外国投资者—商业机构收购
 
      外国人在收购价值超过2.52亿澳元的澳大利亚商业机构的实质权益或管理权之前,应当呈报并获得事先批准。外国人如想收购一家其澳大利亚子公司或总资产价值超过2.52亿澳元的离岸公司的实质权益,也必须呈报以获得事先批准。
 
     根据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议承诺,10.94亿澳元的限额适用于指定投资者(智利、日本、韩国、新西兰以及美国投资者)。然而,如果投资于指定的敏感产业,此类投资者将适用2.52亿澳元限额。
 
     为计算一家商业机构或公司的价值作股份收购,您需要考虑该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或者其全部总资产的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所有外国人,包括指定投资者,均需要呈报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才能投资5%或更多到媒体产业,不论投资价值是多少。
 
     外国人还需要了解,个别法规包括其他要求以及/或者对以下例子中的外国投资实施的限制:
 
● 银行业的外国所有权必须符合Banking Act 1959(《1959年银行业条例》)、Financial Sector (Shareholdings) Act 1998(《1998年金融业(股权)条例》)以及银行业政策;
 
● 澳大利亚国际航空公司(包括澳航)的累计外国所有权限于49%;
 
● Airports Act 1996(《1996年机场法》)限定某些机场的外国所有权为49%,悉尼机场(连同西悉尼)至墨尔本、布里斯班、或珀斯机场任一机场之间有5%的航线所有权限制和互持所有权限制;
 
● Shipping Registration Act 1981(《1981年船只登记法》)规定,如果船只要在澳大利亚登记,就必须大部分为澳大利亚拥有,除非指定为受澳大利亚经营者特许;以及
 
● Telstra(澳大利亚电讯)的累计外国所有权限于35%,而且个人外国投资者仅可拥有不超过5%。
 
      外国人如对投资是否需呈报有任何疑问,就应当提出申请。
 
      更多指引请参阅国家利益考虑因素部分。
 
3、私人外国投资者—农业/农村土地
 
      当外国人(以及任何合伙人)已经持有的农村土地的累积价值超过,或者提议收购一完成后就可能超过1500万澳元时,就必须就提议收购农村土地的权益获得事先批准。
 
      更多指引请参阅收购农业/农村土地的规定。
 
      外国人如对投资是否需呈报有任何疑问,就应当提出申请。
 
4、私人外国投资者—房地产
 
      外国人应当呈报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才能收购某些类型房地产的权益。
 
      不论价值是多少,外国人一般需要呈报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才能收购住宅类房地产、空置土地的权益,或在澳大利亚市区土地公司或信托机构购买股份或单元。
 
      外国人如想购买价值5500万澳元或以上的已开发商业类房地产的权益,也需要呈报以获得事先批准—除非该处房地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500万澳元的限额。已开发商业类房地产的例外情况适用于指定投资者,这种情况下,将适用10.94亿澳元的限额。
 
     外国人如对投资是否需呈报有任何疑问,就应当提出申请。
 
      购买商业类房地产的规定以及购买住宅类房地产的规定更为详细地解释了具体的房地产规定。
 
您应当何时申请?
 
       您应当在任何交易之前递交申请,或者您应当让您的购买合同受外国投资审批的条件约束。在政府通知您其审查结果之前不应继续处理交易。
 
       政府鼓励潜在投资者在递交关于重大提议的申请之前联系FIRB,以便让其对提议作出及时的考虑。政府会以保密方式处理提议(详见保密/隐私部分)。
 
        对于非住宅类房地产提议,如申请包含足够的详细资料,则会根据《收购与接管法》将其视作提议来接受。这包括关于相关方、提议的投资(包括其性质、收购方式、投资价值、时间表以及投资是否为公共的)、投资者计划(即期及远期)的声明以及提议的投资会如何影响国家利益等资料。
 
        本质上不会在12个月之内完成的权益收购的申请一般不会被接受。同样,如果提议在获得审批之后有实质性的改变,就应当提交新申请以作考虑。
 
       申请应在FIRB的网站www.firb.gov.au以电子方式提交。
 
       详情请参阅FIRB的网站www.firb.gov.au。
 
       申请概不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的期望
 
       政府将确保投资不会违反国家利益。如果投资违反国家利益,政府就会干预。这种情况并不常见。
 
      什么是违反国家利益不能以机械呆板的法规来回答。企图这样做的话会阻止有利的投资而且非我们体制的意图。澳大利亚基于个别案例情况的政策措施将在最大程度地引进外资的同时,保护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
 
      为协助申请者,我们在关于国家利益考虑因素部分提供了关于我们的期望的更多指引。
 
作出决定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收购与接管法》,财政部长有30天的时间来考虑您的申请和作出决定。然而,财政部长可以通过下达一个临时命令来把这个期限再延长不超过90天。临时命令一般是在提议非常复杂或者需要更多资料的情况下签发。
 
      您会在财政部长作出决定后的10天之内收到通知。决定将会是没有提出反对,因而提议可以继续执行;或者提出了必须遵守的条件;或者反对提议。如果财政部长不反对,您将会收到一封由FIRB秘书处代表财政部长发出的传达这个决定的电邮或信函。
 
      仅根据《投资政策》递交的申请没有时间限制。然而,在可能的情况下,政府同样也会力争在30天内考虑这些提议。
 
保密/隐私
 
      政府出于意见征询目的可能会与政府部门和机构分享您的申请,包括澳大利亚各州和各领地。然而,政府尊重收到的任何“商业秘密”资料并确保提供适当的安全性。
 
      政府不会把您的申请提供给政府以外的第三方,除非征得您的同意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其这样做。政府将在需要之时通过司法制度捍卫这项政策。
 
      政府还会根据Privacy Act 1988(《1988年隐私法》)和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1982年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尊重由申请者提供的个人资料的隐私。
 
更多查询
 
      查询更多信息可浏览FIRB的网站www.firb.gov.au。如果您需要进一步查询,请以如下方式联系FIRB:
 
一般查询:
从澳大利亚境外:
电话:
02 6263 3795
+61 2 6263  3795
传真:
02 6263 2940
+61 2 6263  2940
电邮:
firbenquiries@treasury.gov.au
firbenquiries@treasury.gov.au
 
 
合规查询热线:
从澳大利亚境外:
电话:
1800 050 377
+61 2 6263  3795
电邮:
FIRBCompliance@treasury.gov.au
FIRBCompliance@treasury.gov.au

国家利益考虑因素
 
       评估国家利益让政府可以平衡潜在的敏感度与外国投资的益处。
 
       政府根据个别案例的情况决定对国家利益的影响。我们考虑一系列因素,而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会各不相同,取决于目标企业的性质。投资于重大雇主或者占重大市场份额的企业相比投资于较小型的企业,会导致更高的敏感度。然而,投资于有独一无二资产的小型企业或投资于敏感产业也会引起担忧。
 
      投资的影响也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可以推动经济活动的投资—例如通过发展额外的生产能力或新技术—违反国家利益的可能性更低。
 
      在评估任一行业的外国投资提议时,政府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国家安全
 
      政府考虑投资对澳大利亚保护其战略与安全利益的能力的影响程度。政府依赖相关国家安全机构的建议来评估投资是否会引起国家安全问题。
 
竞争力
 
      政府赞同澳大利亚产业之内的所有权多样性,以推动健康竞争。政府考虑一项提议的投资是否会导致投资者获得澳大利亚的市场定价以及货物生产或服务的控制权。例如,涉及一项产品的客户获得高于该产品现有的澳大利亚生产商的控制权,特别是涉及一个重大生产商的提议,政府就会谨慎考虑。
 
      政府还可能考虑提议的投资对相关全球性行业的构成的影响,特别是集合起来会导致扭曲竞争市场结果的情况。特别关切的情况是一项投资会让投资者控制一项产品或服务的全球供应的程度。
 
       The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员会)也会根据澳大利亚的竞争政策体制审查竞争因素。任何此类审查均独立于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体制。
 
澳大利亚政府的其他政策(包括税务)
 
      政府考虑外国投资提议对澳大利亚税收的影响。投资还必须与政府在环境影响等相关问题的目标相一致。 
 
对经济和社区的影响
 
      政府考虑投资对整体经济的影响。政府会考虑任何计划对收购之后重组一个澳大利亚企业的影响。政府会考虑收购资金的性质以及引进外国投资之后,企业保留澳大利亚参与度的程度,以及雇员、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政府考虑投资者执行计划的程度并且确保对澳大利亚国民有公平的回报。投资还必须与政府确保澳大利亚在将来持续成为所有客户的可靠供应商的目标相一致。
 
投资者的性质
 
      政府考虑投资者以透明商业基础进行经营以及受适当而透明的管理和监督约束的程度。政府还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公司管理方式。在投资者为基金管理人、包括主权财富基金的情况下,政府考虑基金的投资政策及其就基金提议收购权益的澳大利亚企业如何提议行使投票权的方式。
 
      以透明和商业为基础进行经营的外国所有或控制的投资者提出的提议,相比不以此为基础的投资者的提议,引起国家利益担忧的可能性更低。
 
外国政府投资者
 
      在提议涉及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情况下,澳大利亚政府还考虑投资是否为商业性质或者投资者是否正追求可能违反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更广泛的政治或战略目标。这包括评估预期投资者的管理安排是否会推动实际或潜在的外国政府控制(包括通过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来自以完全公平交易和商业为基础进行经营的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提议,相比不以此为基础的投资者的提议,引起国家利益担忧的可能性更低。
 
      潜在投资者非完全外国政府所有的情况下,政府考虑任何非政府权益的大小、性质和构成,包括对其作为权益持有者的权利行使的限制。
 
      政府谨慎地审查来自不以完全公平交易和商业为基础进行经营的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提议。政府没有阻止此类投资的政策但会谨慎审查整个提议,以决定此类投资是否可能违反国家利益。
 
      协助决定此类提议不违反国家利益的减轻因素可能包括:投资中外部合伙人或股东的存在;非关联所有权权益的比例;投资的管理约定;在非商业交易中保护澳大利亚利益的持续约定;以及目标是否将会、或持续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获认可的交易所上市。政府还将在考虑提议是否违反国家利益时,考虑此类投资的规模、重要性和潜在影响。
 
农业投资
 
      农业的外国投资对发展和创新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可以为本地企业、农村社区以及澳大利亚经济作出贡献。没有外国投资、生产、就业和收入全部均会降低。
 
       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审查框架力争在引进外国投资到澳大利亚支持我们的经济,和确保投资不违反国家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适用于在包括农业在内的所有经济部门的投资。
 
       在评估农业的外国投资申请时,政府通常考虑提议对以下方面的影响:
 
澳大利亚的农业资源(包括水资源)的质量和可用性;
 
● 土地的取用;
 
● 农业产量和生产力;
 
● 澳大利亚持续具有面向澳大利亚社区和我们的贸易伙伴的农业生产可靠供应商的能力;
 
● 生物多样性;以及
 
● 澳大利亚本地和地区性社区的就业和繁荣。
 
       基于这些原则,政府致力于基于个别案例情况确保投资不会对澳大利亚全国的农业资源、包括其对澳大利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贡献产生不利影响。 
 
  收购农业/农村土地的规定
 
  当外国人(以及任何合伙人)已经持有的农村土地的累计价值超过,或者提议收购一完成后就可能超过1500万澳元时,就必须就提议收购农村土地的权益呈报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
 
● 农村土地的权益包括收购的以下权益:
 
——直接(例如,收购法定或衡平法权益);以及
 
——非直接(例如,收购一家公司或信托机构的实质权益,而这家公司或信托机构有超过50%的资产为农村土地)。
 
● 现有土地的价值应当以已经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的合理基础计算。如果收购权益的外国人持有拥有农村土地的一家公司或信托机构的实质权益,那么,在计算现有农村土地的持有量时,这些权益的价值就要包括进去。
 
      可以为伴随非农业活动(例如,收购农村土地权益用作修筑管道)的农村土地权益收购计划寻求事先审批。此类事先审批计划会被限于某个特定的金钱价值而且被给予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投资者将不需要为每项收购寻求个别审批,但将会被要求每三个月向FIRB报告之前三个月期间所进行的每项收购的详情。
 
       根据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议承诺,累计的1500万澳元限额将会适用于所有私人投资者,来自美国、新西兰、智利、新加坡和泰国的投资者除外。来自这些国家的私人投资者受以下(非累计)投资限额所约束:
 
● 新加坡和泰国投资者如收购一家价值超过5000万澳元的初级产品生产企业的实质权益,就需要获得事先批准;以及
 
● 美国、新西兰和智利投资者如收购一家价值超过10.94亿澳元的初级产品生产企业的实质权益,就需要获得事先批准。
 
通过以下方式收购农村土地权益不需要外国投资审批:
 
● 根据遗嘱或法律而施行的转予;
 
● 来自政府(联邦、各州或各领地、或地方)或者出于公共目的而成立的法定公司;或者
 
● 纯粹当作抵押品持有,或者以执行担保权益方式令借钱协议得以生效。
 
农业用地外国所有权的登记
 
       政府已经宣布其立法的计划,这些法律将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持有农业用地权益的外国人和外国政府投资者必须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登记(不论土地的价值是多少)。
 
      所有现有持股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登记,而任何新权益必须在30天之内登记。如果您符合规定,就需要登入网站www.ato.gov.au/aglandregister(从2015年7月1日起)登记您的权益。
 
      农业用地是指在澳大利亚用作、或可以合理地用作初级产品生产企业的土地。 
 
购买商业类房地产的规定
 
       商业类房地产包括非住宅用途的空置及已开发的物业,例如办公室、工厂、仓库、酒店和商铺。还可能包括不符合农村土地定义的土地,例如矿场。
 
所有外国人
 
空置土地
 
      外国人需要申请才能购买或获得土地的权益用作商业开发(包括设立初级产品生产企业),不论土地的价值是多少。然而,如果土地当前正被用作农村土地,那么就不是空置土地而且其他规定适用(请参阅收购农业/农村土地的规定)。收购空置土地权益的提议通常在受开发条件约束的情况下获批。
 
已开发的商业物业
 
      外国人需要申请才能购买或获得价值5500万澳元或以上的已开发商业类房地产的权益—除非该处房地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种情况下,将适用500万澳元的限额。
 
      指定投资者仅需要为价值10.94亿澳元或以上的已开发商业类房地产提出申请。此类提议通常会无条件获批。
 
      已开发商业类物业包括酒店、汽车旅馆、招待所和宾馆,以及作为这些物业的一部分的个别住所。业主居住或私自租出的(即并非酒店业务的一部分)酒店单元被视作住宅类物业。
 
矿权
 
      如下情况之下,外国人需要申请才能购买或获得勘探、生产或矿权的权益:
 
● 他们提供占用澳大利亚市区土地的权利而且租赁或许可证的期限(包括续期)可能超过五年;或者
 
● 他们提供涉及来自使用或经营澳大利亚市区土地的利润或收入分成约定的利息。
 
      如果矿权适用于当前被用作农村土地的土地,那么,其他规定适用(请参阅收购农业/农村土地的规定)。
 
       在矿权开发为可运营矿场的情况下,其将会被视作已开发商业类物业(如上所述)。
 
林地
 
      已成立的林地企业被视为农村土地。
 
哪些人可获豁免?
 
      如果您是澳大利亚公民(居住在国内或国外)或者您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那么就不需要政府批准就可以购买或获得商业类房地产的权益。
 
      不论您的公民身份或居留情况如何,您不需要政府批准就可以获得:
 
● 根据遗嘱或法律所获得的权益;
 
● 从政府(联邦、各州或各领地、或地方)或者出于公共目的(包括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物业)而成立的法定公司所获得的权益;
 
● 从已开发商业类物业(无论其价值是多少)获得的权益,条件是,该处物业要即时被使用而且处于其当前从事工业或非住宅商业目的的状态(收购必须完全附带于买家的提议或现有业务活动);或者
 
● 价值一般低于5500万澳元的已开发商业类物业或价值低于500万澳元的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物业(或者指定投资者的10.94亿澳元)的权益
 
● 如果您符合以下情况,则其他豁免可能适用:
 
● 为了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个人的利益而设的一家公司、信托机构或管理投资计划(主要);
 
● 一家正在提供管理人服务的公司;或者
 
● 购买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特定澳大利亚市区土地公司的股份或者澳大利亚市区土地信托机构的单位。
 
购买住宅类房地产的规定
 
普遍情况
 
      政府已经决定住宅类房地产的某些类别的投资违反国家利益。这一章节列出了这些禁令以及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的房地产类型以及他们是否需要政府批准才能购买。
 
       如果您计划在澳大利亚购买住宅类房地产,就应当让您的购买合同受外国投资审批的条件约束,除非您已经获得审批或者您获得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的豁免。不符合资格的房地产业主可能被重罚。
 
       政府的政策规定住宅类房地产的外国投资应当增加澳大利亚的住房供应。所有申请均会根据这一最重要原则进行考虑。
 
       住宅类房地产是指所有不属于商业类物业或农村土地的土地和住房。基于这一点,“休闲农场”以及“农村住宅”大楼是住宅类房地产。
 
临时居民
 
已建成(二手)住房
 
       临时居民如想购买已建成住房就必须申请。临时居民仅可以购买一套已建成住宅而且必须用作其在澳大利亚的住所。此类提议通常会获得有条件的批准,条件包括临时居民在该处物业停止作为其主要住所的三个月内将其出售(包括临时居民离开澳大利亚,否则就会变成不符合资格持有该处物业的所有权)。
 
      临时居民不得购买已建成住房作为投资物业,但可以购买已建成住房进行再开发(如下所述)。
 
新住房
 
      临时居民如想在澳大利亚购买新住房就必须申请。此类提议通常会获得无条件批准。
 
空置土地
 
      临时居民如想购买空置土地进行住宅开发就必须申请。此类申请一般会获得有条件的批准(例如,在24个月之内开始施工)。
 
其他所有外国人
 
已建成(二手)住房
 
      非居民外国人,包括个人、外国公司、由外国人控制的澳大利亚公司,以及为外国人利益而设的信托机构的受托人(不论该信托机构是在澳大利亚还是其他地方设立),不得购买已建成住房作为投资物业或作为居所,以下情况例外。
 
      经营重大澳大利亚企业的外国人需要申请才能购买已建成住房来给其驻澳大利亚的职员居住。此类提议一般会获得有条件的批准(例如,该外国人在该物业预期持续空置六个月或以上时,在三个月内将其出售)。
 
      外国人需要申请才能购买已建成住房用作进行再开发(也就是,拆毁现有住房然后建造新住房)。只要再开发可增加澳大利亚的住房供应(拆毁一套住房至少建造两套住房),或者可以展示现有住房破旧坍塌或不适于居住,那么再开发提议一般会获批。批准通常会附有条件。
 
新住房
 
      外国人需要申请才能在澳大利亚购买新住房。此类提议通常会获得无条件批准。
 
空置土地
 
      外国人需要申请才能购买空置土地进行住宅开发。此类申请一般会获得有条件的批准(例如,在24个月之内开始施工)。
 
哪些人可获豁免?
 
       如果您属于以下情况,则不需要政府批准就可购买住宅类房地产:
 
● 澳大利亚公民(在国内或海外居住)或者您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
 
● 新西兰公民;
 
● 持有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签证的外国公民;或者
 
● 与其澳大利亚公民配偶以共同持有人的身份购买物业的外国公民。
 
● 不论您的公民身份或居留情况如何,您不需要政府批准就可以:
 
● 从事先获准向外国人出售新住房的开发商处购买新住房;
 
● 获得一项时间分享计划的权益,该计划允许您(以及任何合伙人)每年使用其长达四周;
 
●  综合旅游度假区的特定住宅类房地产—如下所述;
 
● 根据遗嘱或法律而获得的权益;或者
 
● 从澳大利亚的政府(联邦、各州或各领地、或地方)或者出于公共目的而成立的法定公司所获得的权益。
 
● 如果您符合以下情况,则其他豁免可能适用:
 
● 为了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个人的利益而设的一家公司、信托机构或管理投资计划(主要);
 
● 由获豁免的个人拥有的澳大利亚公司或者为此类个人利益而设的澳大利亚信托机构;
 
● 一家正在提供管理人服务的公司;或者
 
● 购买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特定澳大利亚市区土地公司的股份或者澳大利亚市区土地信托机构的单元。
 
从有事先获准的开发商处购买的新住房
 
      在开发商提供事先获准证明副本的情况下,您不需要政府批准就可以购买开发项目的新住房。
 
      外国人(及其合伙人)可以从事先获准出售给外国人物业的开发商购买累计300万澳元的物业。外国人如想在同一个开发项目的新住房中购买超过300万澳元限额的物业,就需要单独申请。
 
综合旅游度假区的住宅类房地产
 
      您不需要政府批准就可以购买位于1999年9月份之前被指定为综合旅游度假区的度假村内的住宅类物业。
 
      对于从1999年9月份开始被指定的度假村,豁免仅适用于出租10年或以上给度假村经营者以及在业主没有居住时可用作游客住宿的已开发住宅类物业。一般的外国投资规定适用于度假村之内的所有其他物业,包括用作开发的空置土地。必须符合条件才有资格获得指定。

附录1—定义
 
澳大利亚市区土地
 
       澳大利亚市区土地是指澳大利亚境内非农村土地的任何土地。包括澳大利亚专属经济区之内的所有海床。
 
澳大利亚市区土地公司或信托机构
 
       公司或信托机构其总资产价值超过50%是澳大利亚城市土地。
 
智利投资者
 
       智利国民、智利企业、或者位于智利的实体的分部而且在该国从事商业活动。
 
智利国民
 
      身为智利公民的个人或者有权无限期在智利居住的个人
 
智利企业
 
     智利企业是指根据智利法律设立或组织的实体。该实体设立或组织的形式可以是,但不限于,公司、信托机构、合伙经营企业、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位于智利的一家实体的分部
 
     分部或在智利“从事商业活动”,但它在当地并非只为代表办事处;而且并非只从事代理活动,包括进行不能合理地视作在智利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以及分部在智利有人管理经营业务。
 
直接投资
 
       外国政府投资者在澳大利亚的直接投资必须呈报,无论投资的价值是多少。
 
      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体制关切让投资者对目标(实体或资产)产生潜在影响或控制的投资,包括任何对澳大利亚公司或资产产生影响或控制的离岸收购。
 
      任何对10%或以上权益的投资均被视为直接投资。
 
      涉及少于10%权益的投资也可能被视为直接投资,条件是,进行收购的外国政府投资者正在目标中建立一种战略关系,或者可以使用这项投资来影响或控制目标。特别是,包括以下任何情况的少于10%的投资均被视为直接投资而且必须呈报:
 
● 优先的、特殊的或者否决投票权;
 
● 任命主管或资产管理人的能力;
 
● 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协议、提供服务以及包销协议;或者
 
● 与目标实体建立或保持一种战略性或长期关系。
 
       执行担保权益之后保留10%或以上的权益也被视为直接投资。
 
外国政府投资者
 
外国政府投资者包括:
 
● 一个外国国家的政治实体;
 
● 政府、其代理或来自单一一个外国国家的相关实体拥有累计15%或以上权益(直接或非直接)的实体;
 
● 政府、其代理或来自超过一个外国国家的相关实体拥有累计40%或以上权益(直接或非直接)的实体;或者
 
● 以不同方式被外国政府、其代理或相关实体、以及任何合伙人控制的实体,或者可能以作为一个控制团体的一部分等方式被其控制的实体。
 
外国人
 
外国人是指:
 
● 非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自然人;
 
● 由一位非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自然人的公司或者一家持有控制权益的外国公司;
 
● 由两位或以上人士持有累计控制权益的公司,这些人士每位要么是非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自然人要么是一家外国公司;
 
● 由一位非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自然人或一家持有实质权益的外国公司的信托机构的受托人;或者
 
● 由两位或以上人士持有累计实质权益的信托机构的受托人,这些人士每位要么是非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自然人要么是一家外国公司。
 
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商业开发物业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情况是,该物业、或该物业的一部分被政府(联邦、州或领地、或地方)因其遗产价值而列入名单,或者将被列入遗产范围或类似命名。
 
权益(土地)
 
      “权益”包括购买房地产、获得或同意达成租约或者许可(其期限,包括续期选择,可能超过五年)或者融资或利润分成协议。
 
日本投资者
 
       日本国民、日本企业、或者位于日本的实体的分部而且在该国从事商业活动。
 
日本国民
 
      身为日本公民的个人或者有权无限期在日本居住的人士。
 
日本企业
 
     日本企业是指根据日本法律设立或组织的实体。该实体设立或组织的形式可以是,但不限于,公司、信托机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位于日本的一家实体的分部
 
     分部或在日本“从事商业活动”,但它在当地并非只为代表办事处;而且并非只从事代理活动,包括进行不能合理地视作在日本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以及分部在日本有人管理经营业务。
 
共同持有人
 
      共同持有一处物业的两位或以上人士,每位人士均拥有一份不可分割业权。其中一位人士离世时,其股份会传给尚在世的共同业主。
 
韩国投资者
 
      韩国国民、韩国企业、或者位于韩国的实体的分部而且在该国从事商业活动。
 
韩国国民
 
     身为韩国公民的个人或者有权无限期在韩国居住的人士。
 
韩国企业
 
       韩国企业是指根据韩国法律设立或组织的实体。该实体设立或组织的形式可以是,但不限于,公司、信托机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位于韩国的一家实体的分部
 
      分部或在韩国“从事商业活动”,但它在当地并非只为代表办事处;而且并非只从事代理活动,包括进行不能合理地视作在韩国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以及分部在韩国有人管理经营业务。
 
媒体产业
 
       媒体产业是指日报、电视以及无线电广播(包括播放或代表这些媒体形式的互联网网站)
 
新公司
 
新公司包括:
 
● 在澳大利亚开设新公司(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采矿许可、申请澳大利亚商业号码、办理租赁、聘用雇员或达成商业合同);以及
 
● 如果已经在澳大利亚经营公司、开展一项新的初级产品生产活动,该项活动非伴随现有初级产品生产活动而发生以及属于澳大利亚统计局发布的《澳大利亚及新西兰标准行业类别》中的不同分类。
 
新住房
 
       先前没有被开发商出售以及之前入住(例如租客)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住房。
 
       新住房包括作为彻底重新装修建筑一部分的住房,而且该建筑的用途已经从非住宅类(例如,办公室或仓库)变为住宅类。不包括已经重新装修或修复的已建成住宅类房地产。
 
新西兰投资者
 
      新西兰国民、新西兰企业、或者位于新西兰的实体的分部而且在该国从事商业活动。
 
新西兰国民
 
      身为新西兰公民、国民或永久居民的个人。不包括身为库克群岛、纽埃或托克劳国民而且非永久居住在新西兰的个人。
 
新西兰企业
 
      新西兰企业是指根据新西兰法律设立或组织的实体。该实体设立或组织的形式可以是,但不限于,公司、信托机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位于新西兰的一家实体的分部
 
      分部或在新西兰“从事商业活动”,但它在当地并非只为代表办事处;而且并非只从事代理活动,包括进行不能合理地视作在新西兰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以及分部在新西兰有人管理经营业务。
 
通常居民
 
符合以下情况的个人为通常居民:
 
● 其在澳大利亚的持续出现不受由法律规定的时间的任何限制(即,他们可以无限期留在澳大利亚,例如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和新西兰公民);以及
 
● 其在过去12个月实际在澳大利亚的时间有200天或以上。
 
指定投资者
 
      指定投资者是指智利、日本、韩国、新西兰以及美国投资者。
 
指定敏感产业
 
指定敏感产业是指:
 
● 媒体;
 
● 电信
 
● 交通(包括机场、港口设施、铁路基础设施、国际及国内航空以及在澳大利亚境内提供或者来往澳大利亚的船运服务);
 
● 培训或人力资源的供应、或者供应给澳大利亚国防军或其他防卫部队的军用物品或设备或技术的生产或供应;
 
● 可以用作军事目的的货物、设备或技术的生产或供应;
 
● 与加密和安全技术以及通讯系统相关的服务的开发、生产或供应或提供;以及
 
● 铀或钚的提炼(或者有权提炼)或者操作核设备
 
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完全以及专门用作经营初级产品生产企业的土地。如要成为初级产品生产企业,该企业必须是实质性的而且有商业目的或性质。
 
      初级产品生产企业的定义摘录自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1997(《1997年所得税评定法》)。是指来自土地耕作的产品生产;畜牧/养殖;园艺;渔业;林业;葡萄栽培或乳牛养殖。用作农村土地定义的初级产品生产不包括休闲农场、“农村住宅”大楼或用作牲畜代牧或矿场的土地。
 
新加坡投资者
 
      新加坡国民、新加坡企业、或者位于新加坡的实体的分部而且在该国从事商业活动。
 
新加坡国民
 
     身为新加坡公民的个人或者有权无限期在新加坡居住的人士。
 
新加坡企业
 
     新加坡企业是指根据新加坡法律设立或组织的实体。该实体设立或组织的形式可以是,但不限于,公司、信托机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位于新加坡的一家实体的分部
 
      分部或在新加坡“从事商业活动”,但它在当地并非只为代表办事处;而且并非只从事代理活动,包括进行不能合理地视作在新加坡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以及分部在新加坡有人管理经营业务。
 
配偶
 
      配偶包括事实伴侣(同性或异性)—也就是,虽然可能没有合法结婚,但拥有配偶关系而且以真诚家庭的基础同居(Acts Interpretation Act 1901(《1901年成文法释义法令》)第22A及22B条)。
 
实质权益(公司)
 
      一位外国人(以及任何合伙人)持有一家公司15%或以上、或者多位外国人(以及任何合伙人)持有40%或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所有权利已转变的已发行股份、投票权、或潜在投票权,则称为实质权益。
 
      当一个人(多个人)拥有实质权益时,他(他们)就持有控制权益,除非财政部长相信,在考虑所有情况之后,该人士不处于决定公司政策的位置。
 
实质权益(信托机构)
 
       一位外国人(以及任何合伙人)持有一家信托机构的收入或资金15%或以上、或者多位外国人(以及任何合伙人)持有40%或以上的受益权益,则称为实质权益。当受托人有权或可自行决定收该信托机构的收入或资金分配,每位受益人就持有可以向其分配的收入或资金的最大比例的受益权益。
 
临时居住
 
居住在澳大利亚以及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士:
 
● 持有临时签证让他们可以在澳大利亚连续逗留超过12个月(无论签证有效期还有多长);或者
 
● 已经递交永居居民申请并持有过桥签证让他们可以留在澳大利亚直到申请完成。
 
泰国投资者
 
      泰国国民、泰国企业、或者位于泰国的实体的分部而且在该国从事商业活动。
 
泰国国民
 
       身为泰国公民的个人或者有权无限期在泰国居住的人士。
 
泰国企业
 
      泰国企业是指根据泰国法律设立或组织的实体。该实体设立或组织的形式可以是,但不限于,公司、信托机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位于泰国的一家实体的分部
 
     分部或在泰国“从事商业活动”,但它在当地并非只为代表办事处;而且并非只从事代理活动,包括进行不能合理地视作在泰国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以及分部在泰国有人管理经营业务。
 
美国投资者
 
      美国国民、美国企业、或者位于美国的实体的分部而且在该国从事商业活动。
 
美国国民
 
      如美国的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移民与国籍法》)第III卷所定义的美国国民,或者美国的永久居民。
 
美国企业
 
      美国企业是指根据美国法律设立或组织的实体。该实体设立或组织的形式可以是,但不限于,公司、信托机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

位于美国的一家实体的分部
 
       分部或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但它在当地并非只为代表办事处;而且并非只从事代理活动,包括进行不能合理地视作在美国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以及分部在美国有人管理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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