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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与新加坡进行CRS信息交换

发布日期:2021-06-16 浏览次数:4483次

新加坡税局网站近期更新了CRS交换配对名单,正式与中国进行CRS信息交换。

 

新加坡税局原网页的链接: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Quick-Links/International-Tax/Common-Reporting-Standard--CRS-/#ReportableJurisdictions

 

 

 

需报送的税收管辖地清单

 

根据CRS规定,需报告的新加坡金融机构需要提供给新加坡税局其当年的账户的CRS相关信息。每个需报告的新加坡金融机构持有的无需报告的金融账户,需要在相关报告年度给新加坡税局的回执文件的相关位置上填“无”。所有金融账户持有人,身份为CRS行动下税收管辖区的非金融机构的账户持有人都需要申报账户信息。

 

最新参与2017年CRS信息报告行动的地区已经更新。

 

需报送信息的新加坡金融机构应提交2017年的CRS信息,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新加入的中国和马来西亚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

 

 

 

 

参与CRS的税收管辖地清单

 

CRS行动下,需报告的新加坡金融机构若持有未参与CRS行动地区的金融账户,则必须将该账户作为消极金融账户来处理,并核实账户控制人身份信息。


参与CRS行动的地区清单: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uploadedFiles/IRASHome/Quick_Links/International_Tax/List%20of%20Participating%20Jurisdictions_wef1Jan2018.pdf

 

 

 

新加坡已承诺加入CRS行动,首次信息交换在2018年9月之前完成。新加坡CRS时间表:

 

日期

内容

2018年4月9日

《OECD协定CRS实施手册》第二版已发布

2018年4月9日

CRS需报送的税收管辖区更新: 需报告信息的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8月31日前将CRS有关信息报送给新加入的地区

2018年2月27日

新加坡当局公布有关金融机构的尽职义务说明

2018年2月27日

CRS注册指南公布

2018年2月13日

新加坡税局自动信息交换网上系统上线

        

主管当局协议(CAA)

       

主管当局协议为CRS信息的自动交换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CRS则规定了应交换的账户信息、申报金融机构的范围、申报账户的种类及申报金融机构应遵循的尽职调查程序。

 

多边主管当局协议下,更多双边协议请见如下链接: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Quick-Links/International-Tax/CRS_CAAs/

 

 

 

 CRS相关条例纳入新加坡法律体系

  

《2016所得税条例》将国际税收合规协议,共同申报准则,CRS条例纳入了新加坡国内法律框架中。CRS相关条例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CRS条例需要并且强制所有的金融机构从201711日起进行金融账户信息的收集。

 

新加坡已经将CRS信息搜索的范围扩大至所有账户持有人(包括非金融机构),这意味着不只是原来新加坡当局的税收居民需要的相关信息需要被收集。

 

在CRS背景下,新加坡金融机构需要向新加坡内地税局报送新加坡在CRS行动中合作国税收居民的账户信息。新加坡当局随后会与协议合作国进行信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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