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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需要先做税务规划!

发布日期:2015-01-14 浏览次数:908次

      美国长期以来是中国人倾向的移民地。近年来,移居美国或在美国投资可能带来昂贵的美国税务和申报义务逐渐为人们所熟知。即便是对于经验丰富的投资者来说,美国的税务和申报义务也相当复杂,稍有不慎则可能受到严苛的惩罚。对于移民后继续在海外拥有商业和投资、并从海外获得大量收入的人来说,在移民美国之前做好相关税务规划尤为重要。任何想要移民美国的投资人或企业家都必须在移民前咨询美国税务专家。

 
        本文旨在介绍美国联邦对个人纳税人适用的主要税种,并将这些规定适用于一些移民前的常见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居住在美国,在联邦税的基础上还有额外的州和地方所得税和转让税问题需要考虑。
 
一、 中美税务体系的差异
 
        虽然中国和美国理论上都对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两国的税务体制存在很大差别。美国的所得税是在综合收益的基础上征收,而税法的执行给纳税人施加了繁重的申报义务,并对违反申报义务的情况加以惩罚。
 
        此外,与现行中国法的规定不同的是,美国同时征收一系列的财产“转让税”。这些税种包括赠与税、遗产税和隔代转让税。转让税虽然仅在无偿转让的时候出现,却可能在一些难以预料的情况下发生(比如联名账户,或者以联名方式购买房地产)。下文将分别介绍所得税和转让税的相关规定。
 
二、 谁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务居民
 
        为了明确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首先需要定义美国税务居民。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税务居民指的是一个美国公民或美国所得税意义上的居住者(包括满足了下文所述的绿卡测试或居住测试的人,以下称“美国税务居民”)。
 
        美国税务居民需要对其来自全球的所得和资本利得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普通收入(包括短期资本利得和一些股息收入)以累进税率计算,最高税率目前为39.6%。长期资本利得和来自美国公司或一些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按比较优惠的15%或20%的税率计算(这里20%的税率是从2013年开始对于劳务报酬在四十万美元以上,或者联合报税人劳务报酬在四十五万美元以上适用的)。
 
        此外,2012年美国纳税人救助法对于高收入纳税人增加了一项额外的医疗保险税。劳务报酬在二十万美元以上(或联合报税人劳务报酬在二十五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将需要对于一定起征点以上的劳务报酬缴纳0.9%的额外税金。同时,调整后总收入在二十万美元以上(或联合报税人调整后总收入在二十五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对于投资净收入缴纳3.8%的额外税金。“投资净收入”一般包括资本利得,普通投资收入和来自纳税人没有积极参与的透明税务实体的收入。在医疗保险税适用的情况下,对普通收入的最高税率达到43.4%,而对长期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达到23.8%。
 
        同时,为了避免美国纳税居民利用非美国的商业实体延迟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美国纳税居民在外国公司中持有的权益(或被视为持有的权益)加以特殊的反延迟规定(包括“受控外国公司”和“消极外国投资公司”的规定)。
 
        相比之下,非美国纳税居民仅需对一些来自美国的收入(比如来自美国公司的股息,来自美国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和与美国贸易或商业相关的所得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非美国纳税居民无需考虑“受控外国公司”和“消极外国投资公司”的规定。然而,来自位于美国的房地产的所得和资本利得将受到特殊的美国税法规则(“外商投资房地产税法案”)的规定,包括特殊的预提税和申报义务。
 
       美国联邦所得税对一个非美国公民的影响取决于一个人是否是美国税务居民。这一状态进而取决于居住测试、绿卡测试和相关的例外规定。
 
居住测试和例外
 
        一个满足了居住测试的非美国国籍人将成为一个美国纳税居民。居住测试是一个计算停留在美国境内天数的测试。在一个日历年中,一个满足了如下条件的人既满足了居住测试:
 
        在目前一个日历年中在美国停留至少31天;并且所有在目前一个日历年内停留在美国的天数,加上三分之一的去年停留在美国的天数,加上六分之一的前年停留在美国的天数的总和等于或超过183天。
 
        一个“豁免人士”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将不计入居住测试的计算中去。持有F,M,J或Q签证并符合该签证的要求在美国境内暂时停留的学生属于这个意义上的豁免人士。学生豁免一般仅限五年时间。值得注意的是,EB-5投资移民签证下的人士不是居住测试的豁免人士。
 
        一个满足了居住测试的人仍可以通过“紧密联系例外”或“税收协定平局决胜规则例外”来避免美国税务居民身份。
 
        “税收协定平局决胜规则例外”仅对于在税收协定下被视为两国居民的纳税人使用。
 
        中国和美国之间有一个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不含盖香港)。如果纳税人在该税收协定下同时是美国和中国的居民,两国的主管当局将通过协商决定此纳税人在税收协定下被视为哪一国的居民。在做出这一决定时,主管当局会审视纳税人的永久居所、重要利益中心和日常居所来决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与此不同的是,紧密联系例外的适用仅需要纳税人与外国的税务居所在一般意义上保持着“密切联系”(也就是说,紧密联系例外的适用不仅限于税收协定下被视为两国居民的纳税人)。
 
        当纳税人计划在美国停留较长时间,或意外满足了居住测试时,纳税人应及时获取美国税务法律意见,以确定例外规定是否适用。
 
绿卡测试和例外
 
        除非适用税收协定平局决胜规则,美国绿卡持有人无论在美国境内停留时间长短一律被视作美国税务居民。绿卡持有人无法主张紧密联系例外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主张平局决胜规则例外的适用可能意外导致放弃绿卡。
 
        对于任何将要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人来说,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实施的税务规划是最为有效的。这样的税务规划可以尽可能减少纳税人未来的美国所得税和申报义务。这里将一个纳税人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日期称为“税务居民起始日”。
 
        一个纳税人的税务居民起始日取决于该纳税人是满足绿卡测试还是居住测试、该纳税人何时进入美国境内、以及该纳税人是否在之前的年度已经是一个美国税务居民。值得注意的是,一个纳税人的税务居民起始日很少是一年的第一天。
 
       在税务居民起始日的问题上取得准确的美国法律意见非常重要。这决定了是否可能进行移民前的税务规划。同时,纳税人可以控制自己的税务居民起始日,以达到延迟美国所得税的效果。当纳税人将要取得大量所得或资本利得时,这一点尤为关键。
 
三、 美国联邦转让税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对于财产的赠与和遗赠可能征收三种税:遗产税,赠与税和隔代转让税(这里统称为转让税)。遗产税适用于去世时的遗赠,赠与税适用于在世时的财产转让,而隔代转让税适用于对于两代或更多代以下的人的财产转让(比如孙辈)。
 
       一个美国联邦所得税上的税务居民不一定对于全球的财产缴纳美国联邦转让税。从转让税意义上来说,只有美国公民或在美国定居的人需要对全球的财产缴纳纳税。
 
        每一种美国联邦转让税目前征收的税率为40%(历史上曾经高达50%至60%),用来计算税金的税基是被转让财产的市价。所有美国公民和在美国定居的人都有一个赠与税和遗产税共同的免税额。目前该免税额被定在五百万美元(通过通货膨胀调整,2015年为五百四十三万美元)。此外,隔代转让税有一个独立的免税额,目前同样是五百万美元(通过通货膨胀调整,2015年同样为五百四十三万美元)。需要注意的是,隔代转让税的免税额的计算与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免税额计算是分开的。
 
        例如,如果一个在美国定居的人在世期间用尽了五百四十三万美元的赠与税免税额和五百四十三万美元的隔代转让税免税额,在去世时遗赠给他的孙子一百万美元。这笔遗赠将需要缴纳40%的隔代转让税,也就是四十万美元。同时,在这笔一百万美元的遗赠和四十万美元的隔代转让税的总额还将产生40%的遗产税。
 
         一个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在美国定居的人(这里成为“非美国定居人士”)将仅需对于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缴纳美国联邦转让税。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个非美国定居人士没有任何美国赠与税的免税额。而其美国遗产税的免税额也仅仅只有六万美元。
 
        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包括美国的房地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比如外国公司的股票)无须缴纳美国联邦赠与税。非美国定居人士可以在这一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税务规划。
 
       减少美国联邦转让税的税务规划的关键点在于纳税时成为在美国定居的人士的时间。任何有效的规划都必须在这一实践点之前做出。与美国联邦所得税税务居民的概念不同的是,确定一个人成为在美国定居人士的时间点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判断,需要结合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和所有相关客观事实进行全面分析。
 
       一个人通过在一个地方的客观居住和主观上没有移居他所的意愿而成为定居人士,即使居住的时间非常短暂。决定一个人是否为美国定居人士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时间的长短、出游的频繁程度、住宅所在地、家人和密友的所在地、商业利益所在地以及职业关系所在地。
 
         持有美国绿卡一般被认为是定居美国的一个证明。然而,如果一个人长期居住在美国境外并与另一个国家保持紧密的联系,持有绿卡这一点很可能并没有正确的反映其居住地。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税务专家可以协助美国绿卡持有人证明自己没有在美国定居,以提供更多的降低美国联邦转让税的纳税和申报义务的可能。
 
 
四、 影响移民前税务规划的因素
 
        移居美国之前可以进行的税务规划取决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相关的决定因素包括:
 
       未来是否大部分时间会居住在美国境内?
       是否会使用绿卡进入美国?
       是否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居住在美国境内,还是预计会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离开美国?
       纳税人(或其家人)是否持有一个未上市公司的股份?
       纳税人是否持有各种股票、债券或基金利益?
 
五、 投资美国房地产及税务
 
       很多计划移居美国的人士都已经或准备在美国购买房地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在美国的房地产的赠与或遗赠很可能会产生美国联邦赠与税或遗产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共同持有的美国房地产也可能产生赠与税。此外,在去世时拥有美国房地产(无论是单独持有还是共同持有),都有可能导致遗产税。
 
       一系列不同的持有结构可以用来避免美国房地产上的遗产税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对美国遗产税的理解和规避架构,房地产的继承人有可能会要被迫出售房地产以筹集税金。美国联邦和州的遗产税综合很有可能超过该房地产总价值的50%。此外,对于可以产生任何收益的房地产,信托架构可以在规避遗产税的同时节省所得税。
 
六、 结语
 
        移民的规划需要的是各方面顾问的联手,包括移民、税务、公司法、房地产法,有时也包括信托和遗产法方面的顾问。对于计划移民美国的人士来说,在移民前获取相关的美国税务法律意见至关重要,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轻税务和申报义务,同时避免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对于商业人士和投资者来说,在移民或赴美投资之前全面的审视相关的商业和投资财产也可能在节税上产生显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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