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人士的中国养老金和劳退金仅由中国课征,不必强制向美国税局申报,能否提供依据?
国税局对于提领外国退休金/年金征税的规定,若退休金/年金来源于与美国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应采用税收协定优先原则。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17条(Article 17,Pensions and Annuities)规定:“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根据其社保制度或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这也就是说领取中国的养老金、公积金等,只赋有对中国的纳税义务。而不在上述条例范畴中的私人退休账户取款、年金收益应作为普通的上税收入向美国国税局申报,为其缴纳的外国所得税款可在1040税表上做逐项扣除(Itemized Deductions-Taxes You Paid)或外国税收抵免(1116表)。
绿卡持有者的海外金融账户若在当年累计达到1万美元,需要向财政部填报FinCEN 114表,金融账户包括退休计划账户(类似美国的IRA)和年金账户,但不包括由外国政府提供的社安金、养老金账户("Social Security"-type program benefits provided by a foreign government)。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特定海外金融资产8938表的申报。8938表的申报门槛是居住在美国境内,单身年底超过5万美元或年中超过7.5万美元,夫妻年底超过10万美元或年中超过15万美元;居住在国外超过330天,单身年底超过20万美元或年中超过30万美元,夫妻年底40万美元或年中60万美元。
再看绿卡持有者领取美国退休金的注意事项。美国公民只要符合领取社会安全福利金的资格,即便定居海外,也可以收到美国社安局寄来的社安金。但拥有绿卡的中国公民,一旦离开美国超过6个月,社安金便会停止发放,除非回美住满1个月才可获得“续期”。如果失去了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如绿卡失效或自愿放弃绿卡),社安局将从付给该非居民社安福利85%的金额一次性扣除高达30%的税金。
举一例,江先生与太太2015年选择“落叶归根”回到中国。江先生向美国在华总领事馆递交I-407表自愿放弃绿卡(Legally Abandon),太太仍保留美籍。因江太太是美国公民,所以江先生仍能选择以税务居民身份与太太合报1040税表,而不是单独以非居民外国人身份申报1040NR。2016年,江先生收到的SSA表显示当年社安金收入为1万464美元,其中2668美元(社安金的85%乘以30%税率上税)作为税金由社安局代为预扣,所得的福利净额为7796美元。江先生虽选择成为税法定义上的居民外国人(Resident for Tax Purposes),但从移民法的角度,江先生的实际身份是非公民外国人(Nonresident for Immigration Purposes),他所取得的社安金收入应被视作与美国工作、经商无关的收入(Income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a U.S. Trade or Business),以30%的单一税率上税。
税务规则常因情况而异,尤其当本国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不一致,两个税务管辖区会对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产生双重课税时,所得来源国(Source State)一般具有优先征税权,居民国(Resident State)给予饶让。虽然绿卡人士的海外退休金无须向国税局申报,但在向美国政府申请社安补助金(SSI)或其它政府福利时,必须将其纳入所得收入。
相比之下已入美籍的华人,如果收到来自中国的社保养老金或劳退金,应遵循美国税务规则,在1040表“退休金领取”(IRA Distribution)项申报,有些在中国办妥退休手续的华人,来美后已挣够40绩点,同时领取美国的退休金,则两边的退休金都要申报,
试举一例。黄先生来美多年已归化公民,来美前黄先生已办好在上海厂家的退休手续,每月社保养老金2000元人民币。2016年黄先生年满66岁,又开始在美领取退休金,全年约1万2千美元,黄先生需要申报中国及美国的退休金(全年约1万5600美元),联邦不需付税(社安金单身豁免2万5千美元),但纽约州市仍需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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