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定居、探亲、留学、经商的规模不断扩大,一个为之服务的特殊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应运而生。凌宇移民创始人Eric Wang先生于2001年开始从事移民服务行业,是亲身经历了中国因私出入境行业政策变迁的亲历者,特撰写本文以供参考。
一、萌芽与失序:市场先行、规则滞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末)
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公民因私出境的权利。此后,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对外交往增多,因私出境人数逐年攀升,为出国人员提供信息咨询、签证代办、境外安排等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大量涌现。
然而,整个90年代,这一行业处于"有市场、无规则"的状态。非法设立中介机构、编造倒卖假证明材料、发布虚假出境信息骗取钱财、高额收费不兑现承诺,甚至与非法移民团伙勾结组织偷渡等乱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出入境管理秩序。
这一时期值得一提的先声是1999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率先将留学中介这一细分领域纳入资格管理轨道,为此后的全面立法积累了经验。
二、立章建制:许可准入时代开启(2000—2001年)
2000年9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这是国家层面规范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通知确立了三大制度支柱:
· 许可准入: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须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
· 备用金制度:中介机构须缴存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经济发达地区100万),用于服务对象权益受损时的赔偿;
· 分工监管: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按职责由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管理。
通知同时部署了全国范围的清理整顿,取缔非法中介。
在此基础上,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59号令——《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标志着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正式迈入部门规章层面的制度化阶段。该办法明确:
· 监管范围界定为为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留学、境外就业、出国旅游、劳务另行规定);
· 设立中介机构须向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核发有效期五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 准入条件包括企业法人资格、不少于五名熟悉出入境法规的工作人员(主要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含外语、法律、财会专业人员)、与境外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等;
· 同时建立了备用金管理使用、年度检验和违法处罚的完整规则体系。
2002年起,各省区市陆续开展资格认定工作。据新华社报道,仅首批21个省份即有412家中介机构通过认定,随后北京、广东等7省区市又有250家获批,持牌经营的格局初步形成。
凌宇移民的第一家经营主体成立于2009年,2010年合规取得了浙江省公安厅批准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江苏凌宇公司于2015年取得了江苏省《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2016年上海凌宇公司取得了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成为在该时期为数不多的拥有多省市许可证的规模化移民中介机构之一。

三、法治升级与放权试点(2012—2017年)
2012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取代了实施二十余年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为包括中介管理在内的整个出入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潮开始触及这一领域。作为"证照分离"改革的先行者,公安部自2012年起先后在广东省、上海浦东新区等地开展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试点,探索"宽进严管"的监管模式。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2000年的国发〔2000〕25号文被宣布失效——这份开启了许可时代的文件完成了历史使命,也为全面取消审批扫清了规范层面的障碍。
四、取消许可:从"准入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
2018年是政策转折点,两件事重塑了行业管理格局:
其一,2018年4月,国家移民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出入境管理的体制机制实现整合升级。
其二,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自2018年11月10日起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围绕这一改革,配套动作迅速跟进:
· 2018年10月23日,国家移民管理局下发《关于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移民发〔2018〕4号),要求各地停止受理和审批资格认定申请,收回已签发的经营许可证存档,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备用金清退;
· 2018年11月7日,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签发第152号部长令,决定自11月10日起废止施行了十七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自此,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即可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无需再申领经营许可证。沿用多年的"50万备用金""五年期许可证""年检"等准入性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取消审批不等于放任不管。公安机关的职责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等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起,各地陆续出台配套监管规范,如北京市公安局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监管工作规范(试行)》,提出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支持行业协会自律等新型监管路径;合同纠纷则回归消费者协会、仲裁、诉讼等民事救济渠道。
五、备案制重塑:新规落地(2026年)
准入放开后,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快速增长,但"底数不清、部分机构违法违规、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市场在活力释放之后,呼唤新的制度供给。
2026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这是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第七至十三条专章重构了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管理制度,核心内容包括:
· 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应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从业人员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存量机构须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补办备案。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咨询、查询活动不属于备案范围;
· 机构条件:依法设立、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具备专业知识人员和相适应的资金场所、直接服务人员无相关故意犯罪记录、建立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制度;从事出境中介的还须与境外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机构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可依法从事;
· 行为负面清单: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夸大误导宣传,不得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违规办证,不得泄露出售个人信息,不得超备案范围经营,不得组织协助跨境违法犯罪;对公职人员、军队人员委托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居等事项的,不得办理并应及时报告;
· 协同监管与罚则: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外事、教育、人社、商务、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依法公布违法信息和不良记录;对不备案、不符合条件、违反负面清单的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罚款、通报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的梯度处罚。
至此,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形成了"取消准入许可—备案掌握底数—条件与行为双重规范—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新框架。
结语:一条"放管服"改革的完整曲线
回望四十年,中国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政策的演变轨迹清晰可辨:

从"无证不可营"的严格审批,到"有照即可营"的彻底放权,再到"备案可溯源"的精准监管,政策工具在"放"与"管"之间不断再平衡。其背后一以贯之的主线,是既要保障公民"走出去"的便利与合法权益,又要守住出入境管理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底线。随着2026年9月新规施行,这个行业将翻开"宽准入、严行为、可追溯"的新一页。
主要参考来源: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中国政府网
2.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3.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移民发〔2018〕4号)
4. 公安部令第152号及官方废止解读,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
5. 国务院令第841号《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2026年7月22日公布,2026年9月15日施行),中国政府网
6. 司法部、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答记者问,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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