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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问答

来源:凌宇移民 发布日期:2015-05-26 浏览次数:3451次

       凌宇移民引言:申请人在成功办理完成移民手续后即获得了国外永久居住权,这样的人即被称为华侨。很多申请人在移民后仍然长期在国内定居工作。我们国家对于华侨有很多优惠待遇,在此精选了上海市外侨办发布的政策问答文件给大家参考。其他省市的涉侨政策大体上类同。
                               
     

Q:华侨的定义是什么?
答: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Q:出国留学生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答: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Q:因公出国人员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答:因公出国(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Q:归侨的定义是什么?
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Q:侨眷的定义是什么?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其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Q:归侨身份应向哪些部门申请?
答: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侨办审核认定。

Q:申请确认归侨身份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在国外出生、生活或工作的记载材料,或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及中文翻译件,以及本市户籍。

Q:侨眷身份应向哪些部门申请?
答: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提出申请,并由区、县侨办审核认定。

Q:申请确认侨眷身份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供亲属在国外定居的证明、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本人户籍。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亲属,须向区、县侨办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公证。

Q: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国内眷属的身份是否会改变?
答: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Q: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抚养关系,其侨眷身份是否会丧失?
答: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抚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Q:向银行申请办理非居民房产结汇手续,非居民个人包括哪些对象?
答:非居民个人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Q:办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于购买不动产手续时,需向银行提供哪些材料?
答: 1)《非居民个人房产结汇申请书(等值5万-100万美元)》;2)非居民个人有效身份证明;3)购房的相关合同(如房产预售合同、买卖合同或产证、协议等);4)正本的存折或存单;5)境外汇入汇款的进帐凭证或银行涉外收入申报表;6)如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Q:办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于提前归还人民币按揭贷款手续时,需向银行提供哪些材料?
答: 1)《非居民个人房产结汇申请书(等值5万-100万美元)》;2)非居民个人有效身份证明;3)与购房有关的贷款合同;4)正本的存折或存单;5)境外汇入汇款的进帐凭证或银行涉外收入申报表;6)如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Q:归侨、归侨子女要求照顾再生育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夫妻双方均是归侨且回国定居不满6年,并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已回国定居;2)夫妻一方为归侨,回国定居时已怀孕;3)夫妻一方为归侨或归侨子女,其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Q:归侨要求照顾再生育子女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1)夫妻双方均为归侨、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的,须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区、县侨办及相关部门办理手续;2)归侨或归侨子女如符合生育条件,须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或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侨办出具的《侨眷身份证明》、现有子女均已定居国外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

Q:华侨回国期间要求照顾再生育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夫妻一方为华侨,国内无子女或仅有一个子女的。

Q:华侨回国期间要求照顾再生育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华侨回国期间拟在本市生育的,须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市政府侨办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国内没有或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办理照顾生育手续。

Q: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Q: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一次,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Q: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Q: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假期如何计算?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探亲假包括了公休假和法定假,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期满后一般不得续假,但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应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Q: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路费如何计算?
答: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可准予报销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Q:归侨、侨眷职工如不能出境探亲,对其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探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Q:在国内会亲者的路费如何计算?
答:符合在国内会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

Q: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在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若不能出境探望子女,在境内会见从境外回来的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Q: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在规定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工作、租住的公房其应当保留。

Q: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在规定的假期内,其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Q: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却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Q: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其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

Q:归侨、侨眷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签证前,对其劳动关系等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签证前,所在单位不得因其申请处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Q: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Q: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离职费?
答:对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之后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社保中心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在1993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定。

Q: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离职费?
答: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Q:机关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Q:企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的一次性离职费计算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相同,计发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计算基数的口径)的70%,计发基数低于本是当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Q: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按规定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等是否可以携带出境?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Q:归侨、侨眷离退休、退职人员获准出境定居,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获准出境定居,国家规定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

Q: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退休费有何规定?
答: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Q: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享受何种待遇?
答:对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境内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Q:三侨生是指哪些对象?
答:三侨生是指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Q:三侨生升学有哪些照顾政策?
答:1)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分;2)报考成人高校大专、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30分,大专毕业生报考成人高校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20分;3)报考高中(包括中专、职校、技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8分。

Q:如何出具三侨生身份认定证明?
答: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的身份证明由市侨联出具,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出具,外省市归侨在沪子女的身份证明由市政府侨办出具。

Q:出具三侨生身份认定证明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 1)归侨青年需提供本人的归侨证;2)归侨子女需提供父(母)的归侨证以及本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父(母)华侨身份证明,本人在本市的户籍证明,以及本人与父(母)的关系公证或证明。

Q: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何种待遇?
答: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Q:父母为本市居民,本人具有华侨华人身份的,回国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何种待遇?
  答:申请就读人本人具有华侨华人身份,父母为本市居民的,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也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Q:华侨子女如何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和就读手续?
  答:申请就读人需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办理就读手续。

Q:华侨子女办理就读身份证明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就读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2)申请就读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3)申请就读人与具有华侨身份父母的关系证明;4)与申请就读人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监护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及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申请就读人由暂住本市的父母监护的,须提供其父母由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居住地一致的住房证明;在本市就业就职的,还须提供就业就职证明。

Q:报考内地高校的华侨考生指哪些对象?
答: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

Q:报考内地高校的华侨、港澳地区考生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2)25周岁以下;3)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4)未婚;5)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

Q:华侨、港澳地区考生报考内地高校,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港澳地区考生须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华侨考生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本人学历证明;3)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报到时补交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4)本人的身份证明;5)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Q:华侨赡养国内眷属的侨汇是否需要纳税?
答:华侨赡养国内眷属的侨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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