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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财产转移要求放宽

来源:凌宇移民 发布日期:2014-02-09 浏览次数:1201次
国家外汇管理局周五正式发出通知,对包括对外债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和利润汇出、个人财产转移等七方面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进行简化和调整。该通知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
 
外管局发出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指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管理,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等。专业人士认为,由于其中已经涉及到个人财产转移等敏感项目,显示整体推进力度还是较大的,但对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更为关键的项目还没有涉及。
 
通知称,将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方面,将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
 
通知并称,将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并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等要求。通知还要求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
 
市场人士认为,此次调整涉及面广、指向性强、且开始涉及较为敏感的项目,显示在央行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争取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目标之后,资本项开放步伐正明显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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